一、來稿之評審由編輯委員及相關研究領域之學者擔任。
二、總編輯就來稿性質,諮詢各領域之編輯委員決定評審人。
三、來稿由兩位專家學者雙向匿名評審;每位評審於評審意見表上就研究主旨與架構、研究方法(包括研究設計、資料收集、抽樣設計、分析方法…等)、文獻探討與文字運用、學術或實務貢獻等陳述意見,並於下述四項勾選其中一項:
    1) 原稿不必修改,直接刊登
    2) 原稿須略加修改且對提出之問題有滿意答覆後再審
    3) 原稿須大幅修改後再審
    4) 原稿不宜採用(敬請說明建議)
四、處理方式:  
| 
 | 第二位評審意見 | ||||
| 刊 登 | 略加修改 | 大幅修改 | 退 稿 | ||
| 第一位評審意見 | 刊 登 | 刊 登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第三位評審 | 
| 略加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第三位評審 | |
| 大幅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寄回修改 | 退 稿 | |
| 退 稿 | 第三位評審 | 第三位評審 | 退 稿 | 退 稿 | |
五、各項評審意見將函送投稿人,並說明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