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業年限規定及學分計算

一、本學程學分,依該主系相關科目訂定,可計入畢業學分。

二、學分之計算抵減與認可,由本學程自行決定。

三、修讀學程學生,於四年級第二學期加退選後仍未修畢學程之科目學分,應於第二學期期中考試後一週內以書面申請,經學程設置單位與主學系主任同意後送請教務處備查,始得保留學程資格,否則視同放棄學程資格。

四、學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中,至少有1/2 比例之學分數不得為學生主系、所、雙主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