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仁大學管理學院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規則
(104 學年度起之入學生適用)
105 學年度第 1 次學程及課程委員會議通過
105 學年度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5 學年度第 2 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輔仁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則第四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國際創業與經營管理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碩士學位學程)修業與選課規定如下:
(一)本碩士學位學程畢業學分數為 36 學分(不含論文 6 學分)。
(二)本碩士學位學程課程包含必修課程與選修課程。
1. 學生除必修課程外,另需選擇本碩士學位學程之選修課程,若至外系所選修課程僅承認管院內 至多 6 學分為本學程之畢業學分。
2. 本碩士學位學程學生,經錄取後如曾修習國際創業經營管理相關碩士級學分,倘科目名稱與內 容相同,得於第一學年開學時,依本校抵免規定辦理學分抵免申請,但核可與否由本碩士學位 學程決定。
3. 管理學院之海外參訪課程,「國際專業參訪」及「國際產業分析」,兩門課程皆可選修,但畢 業學分至多僅認列三學分,若當學期修課之開課單位為本學程,則認列為所內畢業學分數,若 修課當學期,該課程由其他系所開課,則認列為外所學分。
第三條 論文指導與學位考試
一、指導教授應以本院之專任教師為原則,本所聘任之各等級之專業級技術人員或外校教師須搭 配本院之專任教師共同指導。
二、本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得於研一第二學期規定日期前,填報「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後,繳交 至本碩士學位學程辦公室。
三、本碩士學位學程學生應於研二規定日期前,送交其論文前三章內容至本碩士學位學程辦公 室,以利後續論文前三章發表作業進行。
四、學生須完成論文前三章發表後,始可申請學位考試。
五、如碩士在職專班學生,因論文題目及論文內容撰寫,需變更指導教授時,需重新填報「更換 論文指導教授申請書」,經原指導教授及新任指導教授簽署後,再擬請本碩士學位學程主任 審核。
六、口試修改後之論文內容,需經指導教授簽署「論文修改完畢證明書」後,送交本碩士學位學 程辦公室審核論文格式。
第四條 本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必須參與並協助舉辦之所上活動及其他相關學術活動。
第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依輔仁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規則經本碩士學位學程會議、院務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